2010年09月07日02:04 新京报
本报讯 (记者郭少峰)昨天,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发布《无线电管制规定》(简称《管制规定》)。依照规定,自今年11月1日起,可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。该规定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依照规定,根据维护国家安全、保障国家重大任务、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,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。实施无线电管制的机关应当在开始实施无线电管制10日前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,明确无线电管制的区域、对象、起止时间、频率范围以及其他有关要求。但是,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实施无线电管制的除外。
《管制规定》称,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(区市)实施无线电管制,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。在省(区市)范围内实施无线电管制,由省(区市)政府和相关军区决定,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备案。
据新华社电 近日,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发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》,为维护国家安全、保障国家重大任务、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,自2010年11月1日起,将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。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,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可以关闭、查封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;情节严重的,吊销无线电台(站)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;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。
军队、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单位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,由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或者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。
如发现本网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,请联系本站客服人员进行信息修改,网站的发展离不开您的支持
相关文章:
文章排行